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盂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份的一天,胡某某和任某在盂县和祁某某(另案处理)商量承包盂县南关村旧街改造工程。期间任某、胡某某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叫来一起承包干活,祁某某与南关村负责工程外包的刘某某协商承包工程,期间胡某某交给祁某某10万元工程保证金。
2017年9月份,祁某某得知工程已经承包给他人,便告知胡某某等人,并和胡某某达成协议,10万元的保证金暂时不退,等以后有工程继续承包,并于9月份,祁某某离开盂县。
2017年9月底,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明知工程已经无法承包后仍让朋友邹某帮忙联系劳务工程队。2017年10月1日,受害人许某某通过邹某介绍认识了胡某某,胡某某承诺包给许某某盂县南关村牌楼街工程,并让许某某看了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盂县南关村旧村改造协议,后胡某某要求许某某交40万元保证金,先交5万元。2017年10月21日,许某某将5万元保证金转至胡某某银行卡,后许某某安排施工人员在工地建设工人宿舍,但工地工作人员称并没有胡某某的工程,受害人许某某问胡某某时,胡某某称工程一定会干,如果干不成,保证金也会退还,之后许某某联系不到胡金容。
经调查,盂县南关大街旧村改造工程是由山西盂县海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包,从未有过和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且案件中承包协议内容为虚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盂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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