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9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0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街**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8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12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2019年8月3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18日13时许1月19日11时期间,被害人陈某甲在三水区西南街道**大道西**酒店**房,被人以手机上网进行彩票投注的方式将钱转入指定账户,被骗去人民币35万元。该笔资金被人迅速划到一个账户为**建材公司的账户,然后被人短时间内分多个账户分流出去到银行取款。裴某某(另案处理)帮助上家“芋某某”(另案处理)提取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并从中提取资金的0.2%作为利润。裴某某通过刘某某和朱某某(均另案处理)介绍,认识林某甲(另案处理)取款团伙,将取款工作交给林某甲取款团伙,并给其团伙取款资金的2.3%作为利润。刘某某、朱某某、涂某某(另案处理)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就负责取款、与借款方联系,并带现金作为保证。卞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听从林某甲指示,将被诈骗到的钱从**建材公司的账户分流到多个账户中,让林某甲派人去取现。陈某乙(另案处理)负责取款,将多张取款银行卡交给其手下吴某某、杨某某、林某乙、魏某某(均另案处理),组织吴某某、杨某某、林某乙、魏某某到福建泉州和石狮的不同银行柜员机进行取现。取完钱将钱收集起来交给朱某某或林某甲,然后再将钱交给裴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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