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居民身份证:3307221976********,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厅**号,经商。2017年9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10月10日被元氏县公安局从河北省女子监狱解回重新侦查,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2019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元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4月份,胡某某伙同吕某某用一份租赁协议作为抵押向李某某借款一百万元,后胡某某与吕某某联系不上。经鉴定该协议上的印章为伪造的,该协议是一份假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元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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