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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居民身份证:3307221976********,1976****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号,经商。2017930,因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1010日被元氏县公安局从河北省女子监狱解回重新侦查,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10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1123日、20191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1221日、20192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1112日、20193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

元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4月份,胡某某伙同吕某某用一份租赁协议作为抵押向李某某借款一百万元,后胡某某与吕某某联系不上。经鉴定该协议上的印章为伪造的,该协议是一份假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元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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