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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21991********,回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寨**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欣,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玉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至今,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注册开设广州**护肤品有限公司,采用公司化运营模式,刘某甲为公司招商部主管,邹某某、欧某某、罗某甲、刘某甲、岑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廖某某为公司招商经理,组织在网上以招聘兼职为手段的诈骗团伙。2019年8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刘某甲等人先在“斗米”、掌上兼职APP等网站发布招聘兼职的消息,客户经理邹某某、欧某某、罗某甲、刘某甲、岑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廖某某等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公司不能为客户提供客源情况下,仍然添加被害人的微信,编造公司能提供销售技巧培训及客源推介为由,骗取被害人188元的门槛费。随后由指导老师添加被害人微信并冒充客源,编造向被害人购买产品的假象,并设置视频验货等交易条件,迫使被害人向指导老师购买“形**”、“色**”等面膜。等被害人付款后,指导老师将被害人的微信删除并不予理睬。

经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刘某甲、欧某某、罗某甲等人以招聘网络兼职为由,编造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诈骗其人民币2010元。另外,该团伙利用同样的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古某某8747元,诈骗被害人龚某某8000元,诈骗被害人李某乙21670元,诈骗被害人姜某某15848元,诈骗被害人马某甲2824元,诈骗被害人李某丙3579.8元,诈骗被害人孙某某8732元,诈骗被害人张某甲16036.6元,诈骗被害人罗某乙8324.8元,诈骗被害人王某某11830元,诈骗被害人李某丁1243元,诈骗被害人刘某乙5136.8元,诈骗被害人赵某某26563.2元,诈骗被害人吴某某8936.6元,诈骗被害人张某乙8921.2元,诈骗被害人杨某某8733.2元,诈骗被害人韩某某30382.5元,诈骗被害人马某乙20078.6元,诈骗被害人雷某某2500元,骗得人民币共计220096.3元。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玉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胡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采取诈骗手段经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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