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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村民小组**号,现暂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萱萱”的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美女照片及图文心情,装扮成孤独缺爱缺钱的单身女性,吸引该微信上“娱乐交友群”、“后宫佳丽三千”、“姐妹夜场资源群”等微信群内不特定人员及微信附近的人添加其为好友。然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继续冒充女性与男性被害人聊天,假意与对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以日常购物、住院看病、充话费等名义欺骗被害人转账或发微信红包给其。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1500元,骗取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2683.34元。

2019年1月10日,浦江县公安局浦阳派出所传唤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归案,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已在浦江县公安局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表示认罪、悔罪,并具有以下法定及酌情从轻情节:1、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浦江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OPPO牌手机一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183.34元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徐某甲和徐某乙。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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