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路**豪庭**座**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8日,在呼伦贝尔市新城区**西区小区**门市,赵某某在闲鱼网上花费1530元购买了一双Nick鞋,并通过微信将钱款转账给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直至2019年2月12日,赵某某收到胡某某寄出的空鞋盒一个,胡某某谎称发错货为借口并要求赵某某寄回。2019年2月13日,胡某某再次以2349元的优惠价格卖给赵某某两双Nick鞋,但并未发货,2019年2月19日胡某某不再回复赵某某的任何信息并中断联系。
本院认为,胡某某通过咸鱼网发布诈骗信息,属于电信诈骗,诈骗被害人赵某某3879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现已经全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根据以上规定,认为对胡某某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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