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胡某某的丈夫费某某通过原公汽公司车队队长张某某(已死亡)办理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办理下来后,张某某明确告知费某某办理三万六养老保险时篡改了年龄,将胡某某的出生年月日篡改为1960年**月**日,而胡某某的实际出生年月是1972年**月**日,到时可以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金,费某某同时将此情况也告知给胡某某,胡某某明知在年龄造假的情况下,仍以虚假的出生年月办理退休,骗取国家养老金21412.32元,在人社部门发现胡某某年龄造假诈骗国家养老金后,胡某某主动退还诈骗资金21412.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