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系**物业保安,住本市姑苏区**路**弄**号**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曾因盗窃,于2010年2月27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上午,胡某某在本市姑苏区友新路亿象城商业街“世界茶饮奶茶店”,假借其原有的捷信金融业务员身份,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信任,以帮被害人刷流水可以提高借款额度的名义,通过POS 机刷卡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6000 元。
2019年4月28日,胡某某退还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银行流水、收条、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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