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至7月1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虚构从支付宝“来分期”(现“来分期”已经从支付宝下架)借款1000元后其在借款公司有熟人可清除借款记录不用还款的事实,先后从被害人宁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王某乙、杨某某、宋某某、付某某、常某某等人手机中“来分期”软件以被害人的名义借钱,并先后收取50-950元不等费用,共计收取被害人605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到案后,胡某某父亲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胡某某系初犯,已对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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