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镇**村**庄**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3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阿克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酒店798000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克苏市公安局认定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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