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98********,汉族,技校,住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欲假借卖“逆战”游戏账号后把账号找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故在游戏交流群发布了相关信息,之后与被害人吴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成交。2020年1月,胡某某将该帐号通过密码保护方式找回。
2.2020年1月12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欲假借给游戏玩家充值为名骗取他人钱款,故在游戏交流群发布相关信息,后骗得被害人李某某2800元。
案发后,胡某某退赔被害人吴某某3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2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已向被害人全额退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扣押的手机依法返还给被不起诉人。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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