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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77********,汉族,大学文化,丹阳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丹阳市********单元**室(户籍地为江苏省丹阳市******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芸,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7日,胡某某借给茅某甲50000元,约定月息1000元,并打了一张50000元的借据;

2010年9月17日,胡某某以利息没写在借据上为由,让茅某甲又新打了一张50000元借条,胡某某私自将该借据金额篡改为150000元,原借据未还; 

2011年7月14日,胡某某以房产抵押未让房产户主茅某乙签字担保为由,让茅某甲新打一张66000元借据,原借据未还;

2012年1月底,胡某某以未还钱为由,让茅某甲重新打一张85000元借据,原借据未还。

2013年10月31日胡某某持该四张借据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茅某甲归还351000元借款及利息;

2014年4月23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茅某甲、茅某甲妻子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胡某某借款本金351000元,利息及违约金计50000元,合计401000元。

因茅某甲未履行法院判决,胡某某向丹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茅某甲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2018年3月2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各十五日。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骗取法院民事裁判,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不宜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无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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