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5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镇**村**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街**里**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谎称能为被害人王某某办理中国地质大学毕业证,获得王某某的信任,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000 元,后胡某某将赃款挥霍。案发后,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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