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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48********,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楼村**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2017年11月21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间,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看病冒用王某甲的身份信息用于骗取新农合报销,经核算:总费用97101.29元,经新农合按病种付费支付后,个人自付金额29130.29元,再去除大病保险补偿12678.17元,个人实际应付为16452.12元,其冒用王某甲贫困参合信息进行报销,经“三保障一兜”补偿后,个人自付4942.29元,两者相差11509.83元,胡某某诈骗人民币11509.83元。胡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主动到灵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退还赃款26623.29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19年8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病例清单、灵璧县医疗保障局移交文件、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农合报销中,骗取新农合报销,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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