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路135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3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10月下旬,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往返澳门多次商务证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尤某某谎称其有能力办理往返澳门多次商务证,但要收取办证费用人民币壹万元。2012年3月20日晚上,尤某某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壹万元给其朋友龙某某珠海市农业银行账号上,叫龙某某再转账人民币壹万元到胡某某农业银行账号上作为办证费用,胡某某收取龙某某转交的人民币壹万元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2019年3月5日,胡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胡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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