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99********,汉族,大专在读,山东**学院在读学生,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镇**村**号,暂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学院**号宿舍楼**室。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日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通过在其使用的QQ空间内上传女性照片等方式冒充女性,诱骗男性被害人浏览并趁机添加为好友,后冒充女性与被害人曾某某聊天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虚构需偿还助学贷款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曾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000元。
2020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转账截图、发还清单、在校学生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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