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卞庄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份,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22日,兰陵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侦办周某某和蒋某某的吸毒案件中,胡某某先后2次将毒品贩卖给周某某。经过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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