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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20〕Z72号

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仲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仲恺公安分局逮捕。

辩护人丘某某,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28日改变管辖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多次介绍并驾车带着他人前往揭阳**村向一名外号“马某某”的男子购买毒品冰毒,每次向“马某某”购买50至80克冰毒,胡某某从中获利1000至1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具有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72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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