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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7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1********,汉族,初中,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11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天伦公寓楼下以600元价格卖给吸贩毒人员王志星(另案处理)两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王志星以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给胡某某600元。2019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骤停及尿毒症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2019年11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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