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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赌博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宜兴市官林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13年2月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4年8月1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纠集张某丙、陈某某、顾某某、张某丁、余某某、胡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组织周某某、钱某某、袁某某等人在宜兴市官林镇丰义村、周家村、水东村及常州东安周家湖、陈家头等地,用麻将牌以“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十余场,从中抽头获利共计数万元。

1.2019年11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乙、陈某某、张某丁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宜兴市官林镇丰义村虎渎顶30号组织夏春梅、华娟、袁某某等20余人,用麻将牌以“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非法获利1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乙系赌档档主,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抽庄风和吃配,被告人余某某负责看管庄风箱,被告人张某丁负责接送赌客,被告人胡某某负责望风。

2.2019年11月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陈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宜兴市官林镇水东村岳家村2号组织周某某、钱某某、袁某某等20余人,用麻将牌以“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张某甲系赌档档主,被告人张某丙在现场负责,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抽庄风和吃配,被告人顾某某联系赌博地点、准备赌具,被告人胡某某负责望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抓获参赌人员20余人,赌资人民币5万9千余元。

2019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钱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等人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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