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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绰号“老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住**组**号。2014年12月8日因赌博被永修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武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武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7月20日16时许,黄塅派出所民警在侦查中发现,聂某涉嫌开设赌场,后聂某主动投案并交代其在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19日在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村旁水库对面山上棚内和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罗坪镇关山村胖姑餐馆旁废弃垃圾厂房内开设过四次赌场,以摇“骰子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个庄如果赢钱就抽取5%的水钱,共开了四天,每次有十多人参与赌博(具体参赌人员信息不详),聂某自己负责抽水,非法获利9000余元。赌博人员由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晏某某从永修、德安等地拉人过来赌博,并由聂某发车费和餐费给胡某某和晏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宁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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