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50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西省永丰县**乡**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31日期间,钟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结伙在诸暨市诸暨市**镇**酒店、**商务酒店、江西**餐馆等处组织钟某甲、余某某、李某某等多名赌博人员以“滚轮子”方式赌博10余场,并从中抽头获利约1.3万元。其中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帮忙抽头约5场,获利13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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