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80********,汉族,专科文化,系**局白马桥派出所民警,住**乡**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亚华,系湖南泓锐(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4日向宁乡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0月16日将本案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16日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年底,陶金、傅拓思天、宋志龙(前述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在宁乡市玉潭镇一环路合伙入股经营“袁妈砂锅串串”店二楼棋牌室。在经营棋牌室期间,陶金、傅拓思天、宋志龙明知胡志军(已判刑)等人在该店铺以斗牛方式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赌博场所并抽水获利。
2018年年底,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介绍前妻陶金与宋志龙认识,明知前妻陶金与宋志龙等人需要在宁乡市玉潭一环路合伙入股经营“袁妈砂锅串串”店二楼棋牌室。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借一万元给前妻陶金入股棋牌室为股东,同时在棋牌室装修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多次与宋志龙商量推荐采购麻将机等棋牌室赌博工具。之后在经营棋牌室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明知宋志龙等人在二楼棋牌室赌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不但不制止,多次在该棋牌室与宋跃武、张乐(前述二人均已判刑)等人以“跑胡子”形式进行赌博。同时在2019年1月2日、1月18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宋志龙等人进行100元起注500元、1000元递庄斗牛的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二千余元给棋牌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其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存在合理怀疑,现有证据没有达到排他性要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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