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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63********,汉族,高中文化,湖北**化工有限公司司机,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办事处**巷**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上午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鄂B*****小轿车来到湖北**化工有限公司上班,当该车行驶至公司办公楼附近路段时,因未安全行驶,小轿车不慎将路边做事的余某某撞倒在地,导致余某某受伤,后由胡某某等人将余某某被送往大冶市**医院救治。2020年10月23日,因伤势严重,余某某亲属主动放弃治疗,余某某于当晚10时许在家中死亡。经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死者余某某符合车辆撞击倒地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的特征。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20年10月24日主动到大冶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2020年10月30日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90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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