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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村**队**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上午10时许,在利辛县**镇**村**庄北玉米地里,胡某某驾驶收割机收割玉米时,因疏忽大意将其母亲李某某卷入收割机致死。2019年9月29日,胡某某到利辛县公安局江集派出所投案。2019年10月8日,经利辛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李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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