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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9月1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罚款四百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3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5日,王某甲、徐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介绍被害人杭某甲至王某乙(音,身份不明)处借款,王某乙借款9000元给杭某甲,并要求杭某甲写下10000元的借条和80000元的保证条,双方约定期限为一个月,若杭某甲不能按时还款,则要偿还90000元。

    2016年11月5日,王某乙以不接电话的方式,故意制造杭某甲违约,后向杭某甲索要90000元的债务。因被害人杭某甲无力偿还,王某甲介绍杭某甲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处借款,胡某某借款90000元杭某甲,并要求杭某甲写下94500的借条,借条注明借款用于家具厂经营。

    2016年11月6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伙同王某甲至被害人杭某甲位于梁垛镇中南村十组的家中索要债务,并纠结周某某、杭某乙、顾某某等人先后前往。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等人在杭某甲家中聚众滋事,采用言语威胁、喇叭播音、赖住不走等方式索要债务。经杭某甲家人要求离开,以及公安民警出警制止,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等人拒不离开,赖在杭某甲家中至11月7日凌晨2时许,后被民警带离。该过程时间长达15个小时,严重干扰杭某甲以及家人的生活秩序。 

    2018年年底,被害人杭某甲支付给胡某某28000元,双方将债务结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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