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住湖南省宁乡市******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宁乡市森林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20日被宁乡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4日宁乡县发改局同意宁乡县老粮仓镇关于请求批准老粮仓镇益娄高速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意该项目选址宁乡县老粮仓镇石清、藕塘湾、新郑、星光、竹溪坝5个村。但老粮仓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日就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签订了老粮仓镇益娄高速石清安置区土地平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其中第2.7条规定:工程动工前,由乙方(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负责完成所涉土地开工所需合法手续的办理,在手续未完成前不得开工,如擅自动工,由乙方承担所涉责任。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末办理林地使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老粮仓镇益娄高速石清安置区土地平整项目工程中对石清村六组山林进行破坏、毁坏。经宁乡市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毁坏林地面积为0.96公顷。

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向宁乡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