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227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2月18日被容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对胡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担任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国电玉林六坪顶风电项目生产副经理期间,未经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和项目经理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在国电玉林六坪顶风电场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指挥施工人员不按照桂林审政字(2017 )15号文件审批范围进行施工,在审批范围外的林地进行勾挖开路,使原植被被毁坏。经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鉴定,未能提供合法手续的使用林地面积共11.4948公顷。
另查明,2019年12月17日胡某某自动到容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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