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8〕11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6********,汉族,专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以及居住地:湖南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7年1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及江保满江某某(已起诉)、周结水周某某(已起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1日、2018年5月17、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20日、2018年6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8年4月20日、2018年7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9月11日,江保满江某某在长沙市工商局芙蓉分局注册成立湖南通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乐**公司),公司办公地点为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中隆国际****大厦1306*****室,其本人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周结水周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就在湖南各大高校进行宣传,招聘大学生做
2016年1月开始,江保满江某某等人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的批准,以投资“玩巴”实体店为由,以众筹的形式,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大众进行利诱性宣传,并向受害人承诺,投资到其欲经营的实体店,按众筹人占股49%的比例,盈利以后进行分红,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众筹合作协议》,开具《收据》。江保满江某某担任通乐**公司的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的全盘工作;周结水周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营销和推广;肖红梅肖某某)担任财务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负责帮助被害人到网上贷款平台进行贷款。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胡某某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提供帮助,从中收取手续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但是其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胡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故本院认为胡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8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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