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8119******465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8月25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金寿,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5日,付某1、付某2、赵某某、刘某某等四人多次在本市**镇**村**组曾某某经营的麻将馆打麻将,期间主要是刘某某赢钱,付某1、付某2、赵某某遂怀疑刘某某打麻将时玩假。2020年6月25日晚,付某1、付某2、赵某某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赵某某前夫)、付某3(付某1丈夫)等人来到曾某某麻将馆,并对之前玩过的麻将用一副自带的隐形眼镜作检测,检测后胡某某等人均认为通过隐形眼镜可以看到麻将牌做了记号,且从曾某某处得知该麻将系刘某某赠送后,胡某某等人认为刘某某在打麻将时使用了玩假手段。当晚,胡某某、付某3、付某1、付某2、赵某某、曾某某等人商量,由曾某某第二天以打麻将名义将刘某某约至麻将馆,等刘某某来后逼刘某某退回赵某某三人输掉的钱。6月26日下午,曾某某通过付某4、付某5等人联系上刘某某,刘某某于下午14时许来到麻将馆,继续和付某1、付某2、赵某某三人打麻将。不久后,胡某某、付某3等人便进入麻将馆,强行将刘某某从麻将馆带至村上一废弃老屋院内,并对刘某某采取打巴掌等方式殴打和言语威胁,让刘某某承认在赌博中玩假,并让其答应退还付某1、付某2、赵某某三人所输钱款,期间付某1称自己输了30000元,付某2称输了26000元,赵某某称输了15000元。被害人刘某某退给赵某某等三人共71000元(16000元通过微信方式支付给曾某某,55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刘某某退还钱款后,胡某某等人便放刘某某离开。
2020年7月22日,刘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胡某某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被害人伤情未达轻微伤,拘禁时间不长,被害人对胡某某的行为现已表示谅解,胡某某表示悔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丰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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