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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一部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舒城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14日至12月24日)。

舒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共同乘车前往舒城县**镇**村境内,后二人分别携带电捕鱼器在河棚河内捕捞水产品当日20时40分许,李某某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电捕鱼器具和渔获物被依法扣押。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舒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日

附:本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舒城县公安局、舒城城县**乡**村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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