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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绰号“勇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镇**村**组,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山镇易地搬迁安**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16日被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大坪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大坪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镇**村**组一地名为“羊场”的公路桥下天然水域内进行电鱼捕捞作业,非法捕获水产品七尾。经张家界市永定区渔政管理站认定胡某某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2020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购买鱼苗增殖放流。

另查明,农业部2017年2月27日农长渔(2017)1号《关于推动落实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意见》、2017年11月23日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规定,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极杆子2根、新型防爆锂电池一台、皇冠2号逆变器一台;

2.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现场提取(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关于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渔获物种类的认定意见(1)》、《关于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用渔法的认定意见(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证明、《通告》、收据、张家界市永定区渔政管理站评估意见书;

3.证人证言:证人庹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支付天然水域恢复费用并完成增殖放流,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物品电极杆子2根、新型防爆锂电池一台、皇冠2号逆变器一台交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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