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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庄**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褚某某(另案处理)在禁渔期间,在本市六合区长江湿地保护中心西江承包点内违法使用地笼网捕获螃蟹7只、龙虾11尾,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被捕捞的渔获物已被公安机关放生。

经江苏省内陆水域渔具渔法鉴定中心鉴定,地笼网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放生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褚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内陆水域渔具渔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称量笔录,证人褚某某、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等。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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