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4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现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2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17日安化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8时许,为捕鱼食用,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其屋下面的渠江河里使用渔网捕捞水产品时,被安化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认定:胡某某使用的渔网系三层刺网,总长度25.5公分,平均每目大小为5.1公分,所用网具尺寸小于最小网目标准。
被不起诉人当场查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安化县公安局扣押的渔网等涉案物品由安化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