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街道**路**号,现住嘉禾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交办。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嘉禾县珠泉镇宏发市场南街50号承租门面,销售鱼类等水产动物以及蛇类等野生动物。2019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在店门口见一六十余岁的男子(身份不详)提着一只泥蛙,便以3元钱的价格将泥蛙收购,放在店铺内出售。2019年6月19日,嘉禾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与嘉禾县林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市场进行检查时,查获店铺内有该泥蛙在内的蛙类动物12只、蛇类动物5条。经郴州市**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收缴的活体动物进行技术鉴定,该泥蛙为虎纹蛙,种源为野生,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5条蛇为王锦蛇,种源为野生,属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11只为棘胸蛙(石蛙),种源为野生,属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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