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五部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现住金华市婺城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明知穿山甲为国家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仍从金华市古子城古玩市场“阿旺”(另案处理)的流动地摊处购买穿山甲鳞片四、五片。
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明知穿山甲为国家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仍从金华市古子城古玩市场刘某某(另案处理)的流动地摊处购买穿山甲鳞片三片。
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城东街道将军路191号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胡某某处扣押疑似穿山甲鳞片四片、疑似穿山甲爪一只。经鉴定,其中四片穿山甲鳞片和一只穿山甲爪均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物种的鳞片或制品。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2019年版)规定穿山甲属所有种(除被列入附录I的物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家贸易公约》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归案经过、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抽样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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