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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四部刑不诉〔2020〕41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左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接受他人赠送的一只非洲灰鹦鹉,饲养中查询资料得知该只灰鹦鹉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2017年夏天,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明知太阳锥尾鹦鹉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出于饲养为目的在乐清市柳市镇一花鸟市场从他人处非法收购一只太阳锥尾鹦鹉。经鉴定,非洲灰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太阳锥尾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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