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路**大厦**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街**弄**号**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本区丰门街道温州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办公室,通过微信购买辐纹陆龟三只、赛舌尔巨陆龟一只,上述四只陆龟均用于个人饲养。2020年3月2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办公室查获四只陆龟。经鉴定,上述四只陆龟中有三只为辐纹陆龟,有一只为赛舌尔巨陆龟,均属于陆龟科,辐纹陆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赛舌尔巨陆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归案经过,物证鉴定书,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陆龟照片、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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