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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狩猎案)_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曾用名李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80********,云南省大姚县人,彝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05月08日被大姚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住大姚县**乡**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大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网购得猎捕工具伪装网一副、录有野生动物叫声的播放器一个、猎捕排扣27个。2019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持网购得的猎捕工具,先后两次到大姚县龙街镇石关村委会大麻栎树菁山场狩猎,其中一次猎捕得鹧鸪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凤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非法狩猎罪。胡某某案发后,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接受询问中如实陈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认罚。胡某某在案发前,将猎捕的鹧鸪放回山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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