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绰号“天堂”,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住宁都县**乡*镇。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自家农田里的水稻经常被野猪毁坏,2019年9月初,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到宁都县大沽乡圩镇购买了三副铁铗并安装在大沽乡阳霁村“坑头”山场自家农田处,于2019年9月8日上午、9月11日上午各夹获一头野猪,胡某某分两次将这两头野猪以每斤20元的价格出售给永丰县的邹某某,共获利1310元。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宁都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电话通知传唤归案,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野猪2头、猎捕夹3个;2.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3个猎捕夹退回给宁都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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