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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狩猎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村**号。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分别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李某某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金乡县**村附近,使用强光头灯捕杀一只野兔。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野兔属于兔形目(LAGOMORPHA)兔科(Leporidae)草兔(Lepuscapensis)。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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