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19〕8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7月19日经娄底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31日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8月5日,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听说双峰县走马街镇望谷山上有野猪,遂产生了狩猎野猪的想法。于是,胡某某购买了猎夹、带GPS定位的信号器等狩猎工具。2019年7月15日,胡某某将猎夹、带GPS定位的信号器放置在望谷山上,如果猎夹夹到野猪或者其他野生动物,则会触发信号器通知胡某某。同年7月18日,胡某某放置的猎夹将双峰县走马街镇巨湾村的村民彭某甲的狗夹住,彭某甲遂喊来村民王某某、彭某乙等人在山脚等候,并将闻讯赶来的胡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资料、到案说明、猎夹照片等书证;2.检查笔录、指认笔录;3.证人彭某甲、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日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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