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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2********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5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路大治河路西北侧自家种植的橘子地内,非法种植经鉴定确为罂粟科的罂粟植株共计1,318株。

2020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其住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 视频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至案发地发现种植的罂粟植株并对罂粟植株强制铲除的情况。

3.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清点记录,证实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处共扣押到疑似毒品原植物的罂粟植株共计1,318株。

4. 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证实送鉴植株为罂粟科的罂粟植株1,318株的情况。

5.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提供的相关病例资料,证实其本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6. 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到案情况。

7. 户籍信息、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身份及平时表现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法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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