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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经营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湛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0551,汉族,初中文化,经营烟酒店(个体户),户籍地河南省郏县**乡**村*号,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花园**便利店内。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逮捕。后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苏州经营一家“**食品便利店”,于2017年3月24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9年11月16日,胡某某乘坐老乡李某某(滴滴司机,另案处理)的苏******号车从苏州回到郏县老家,后二人从郏县周边地区的商户非法收购大量卷烟准备带回苏州销售,胡某某共收购189700元的卷烟(其中12万元系帮他人收购),李某某受他人委托收购15万元的卷烟。11月22日晚上,胡某某、李某某将收购的卷烟放入李某某的车内,二人驾车回苏州途中,行驶至周口市宁洛高速豫皖界收费站时,被烟草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扣卷烟39个品种,1728条。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郏县烟草专卖局核价,涉案卷烟共价值485490元。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本案查获的卷烟被先行登记保存在郏县烟草专卖局,公安机关未进行查封、扣押,应由烟草专卖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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