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曾因犯出售假币罪,于1999年12月29日被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02年8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无烟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广西防城港市驾驶一辆桂P****8小轿车装载中华牌、芙蓉王牌香烟运输到柳州市鹿寨县高速公路服务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从其驾驶的桂P****8小轿车上查获898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芙蓉王牌香烟、142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中华牌香烟。经查询,桂P****8小轿车系龙先斌(在逃)从东兴市**出租有限公司租赁。经柳州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核价,被查获的香烟价值总计人民币358295.24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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