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8********,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睢宁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正斌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间,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另案处理)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的情况下,向犯罪嫌疑人方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汽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明知彭某某非法销售汽油的情况下,依然帮助其销售汽油,涉案金额9万余元。
201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彭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胡某某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扣押的汽油、手机等物证;
2.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孙某某的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王某某及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
6、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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