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3********,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 **乡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职工,户籍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区**乡**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AA晓洁(免税商行)”、“A小洁(免税商行)”和“Esse小丑”手中购买黄鹤楼、芙蓉王等品牌假烟,再加价销售给信阳市平桥区**镇、**镇、驻马店市正阳县**镇的多家小餐馆,现已查明的其销售数额有42745元。2019年12月2日至12月6日,平桥区烟草专卖局从其家中查获卷烟共167条,其购买价格为13050元。经鉴定,查获的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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