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9********,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因本案于2019年6月2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招募为合肥巨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受梁某某、王某某、章某某(均另案处理)指使,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微信、QQ等手段寻找客户并加为好友,诱导客户在“集中盈”、“策略盈”、“A策略”、“第一策略”等平台开户交易沪深股市,至案发非法接受客户朱某某、时某某、张某某资金共计37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退出违法所得8444元。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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