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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经营罪)(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荷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8********,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街道**组,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花园**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年8月21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对其取保候审,本院同年9月2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9日重新移送起诉。

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胡某某帮助运输香烟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认定胡某某主观明知运输的是香烟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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