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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_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78********,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号,现住荆州**路**栋,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荆州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2月1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7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22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补查重报。

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5月,夏某某等八人找到陈某某要求用作弊的方式通过全国卫生专业资格考试,陈某某找到每个参考人员收费2900至4000元不等,之后陈某某将在在网络上购买的答案组织用作弊器材报送接受方式作弊,陈某某等九人被当场抓获。九人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陈某某等九名犯罪嫌疑人获取的是全国卫生专业资格考试试卷及统一标准答案,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九名犯罪嫌疑人意图获取全国卫生专业资格考试试卷及统一标准答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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